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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浏览次数:91 作者:校团委 来源:校团委 发布时间:2017-03-17 发布人: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

  现将《共青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5 9 16
 
    共青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以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提高育人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奖励的对象为具有学校学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生。学业未满一学年的,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三条 学生评优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宁缺勿滥。推荐评选国家级、省市级学生奖励项目,实行逐级评选推荐、逐级表彰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优秀共青团干部;
(二)优秀共青团员;
(三)优秀青年志愿者;
(四)优秀宣传员;
(五)优秀社会实践活动工作者;
(六)优秀礼仪队员;
(七)优秀国旗队员;
(八)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总支);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三)优秀学生社团。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四)部分奖项颁发奖金。
第三章     评选时间及比例
第七条 评选工作于每年 4 月初评选完成,要求各系(部)在学校评选前 1 个月完成系(部)层面评选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推荐的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比例:
(一)优秀共青团团干部的名额为本系(部)学生团员总数的 2%
(二)优秀共青团员的名额为本系(部)学生团员总数的 3%
(三)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名额为本系(部)学生总数的 3% ,学校志愿者协会总数的 5%
(四)优秀宣传员的名额为本系(部)学生总数的 1%
(五)优秀社会实践活动工作者的名额为本系(部)学生总数的 1%
(六)优秀礼仪队员的名额为学校礼仪队员 10%
(七)优秀国旗队员的名额为学校国旗队员总数的 10%
(八)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的名额为本系(部)学生总数的 3%
(九)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总支)的名额为学校分团委(团总支)的总数的 15 ﹪;
(十)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名额为本系(部)团支部总数的 15 ﹪;
(十一)优秀学生社团的名额为学校社团总数的 20 ﹪。
第四章     个人奖项评选条件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上级团组织的有关精神;
(二)品学兼优,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作用,热爱共青团工作,乐于奉献,工作有创新,在团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能积极配合系党总支、校系团组织开展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在职团干部需在团的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 30% ,学年度无不及格科目、无警告以上(含警告)违纪处分记录,所在宿舍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团的有关精神;
(二)模范履行团员义务,自觉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和完成团组织交办的任务;品学兼优,关心同学,严于律己,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作用;
(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 30% ,学年度无不及格科目、无警告(含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记录,所在宿舍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具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德意识,弘扬无私奉献、团结互助、见义勇为的时代新风;
(二)立足岗位学雷锋,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发扬雷锋精神、奉献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用自己所学知识服务社会、服务同学;
(三)在尊老爱幼、热心助残、爱心资助、抢险救灾、科技攻关等方面作出贡献;
(四)每学年参加 4 次以上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优秀宣传员评选条件:
(一)拥护、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有较好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能够认真完成学校、系(部)交办的宣传任务。积极宣传学校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为加强学生和学校之间的信息双向交流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求真务实,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三)德、智、体全面发展,刻苦学习,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学年度无警告以上(含警告)违纪处分记录;
(四)在校内外网站、刊物发表有宣传报道或承担过学校大型活动宣传策划的优先考虑。
(五)承担宣传工作时间半年以上。
第十三条 优秀社会实践活动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得到实践单位好评,产生一定的社会反响;
  (二)实践中能够发扬吃苦耐劳、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的精神;
  (三)取得具有较好价值的个人成果;
  (四)参加团队实践的,发扬团队精神,在团队中表现突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对团队工作尽职尽责,对团队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四条 优秀礼仪队员评选条件:
(一)担任校、系(部)礼仪队队员,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
(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以礼待人,思想政治素质优良,学年度无警告以上(含警告)违纪处分记录;
(三)训练刻苦认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展示礼仪队的风采;
(四)每学年参加 4 次以上礼仪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优秀国旗队员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旗护卫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秩序;
(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以礼待人,在同学中起到模范作用;学年度无警告以上(含警告)违纪处分记录;
(三)积极认真参加训练,自觉维护国旗护卫队形象,积极为国旗护卫队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四)升旗仪式严肃认真,庄严肃穆,升旗过程规范,动作娴熟;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展示国旗护卫队成员风采。
第十六条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良好,政治立场坚定,遵守校纪校规,学年度无警告以上(含警告)违纪处分记录;
(二)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和系部组织的文化素质教育系列活动,各种文艺汇演、运动会等体育方面的活动,并且在全校性问题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区级以上的文化展演、体育竞赛、琴棋书画比赛中有优异表现者;
(三)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学校、系部、班级事务和各项文体活动中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第五章   集体奖项评选条件
第十七条 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总支)评选条件:
(一)组织设置完整,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团务基础工作规范;
(二)工作活跃,团总支成员能力强,能够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安排,紧密团结凝聚团员青年,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
(三)能够正常发展团员,团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有章可循;
       (四)能够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做好学生团员推优入党工作。  
    第十八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班团干部以身作则,讲政治、讲学习、讲团结,团支部在班级建设中能够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所在班级班风正、学风好,没有考试违纪和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现象;
(三)积极开展团日活动,在带领班级参加学校活动中成绩突出;
(四)班级成员团结勤奋、积极上进、勇于实践、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五)获得优秀班集体称号的班级优秀考虑。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一)组织结构健全,能够充分利用社团资源开展工作,日常工作开展较好,有社团工作计划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二)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社团成员能够团结协作、积极组织社团成员配合校团委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三)社团工作扎实,取得一定成绩,经常开展活动,在学校有一定的影响;
(四)每学年内须组织开展 1 项社团的特色活动。
第六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条   优秀共青团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宣传员、优秀社会实践活动工作者、优秀礼仪队员、优秀国旗队员、文体活动积极分子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按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和提交相关材料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或学校直属管理学生组织的职能部门。
(二)民主评议。班级或学生组织成立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团干、学生代表组成。参与民主评议小组的班团干和学生代表必须经班委会或学生组织讨论通过。按照评选标准,根据申报材料认真讨论,民主评选,确定推荐候选人名单,并上报系(部)。
(三)系(部)或学校直属管理学生组织的职能部门初审。按照评选标准,严格审核推荐候选人材料,综合考评,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系(部)或学校直属管理学生组织的职能部门公示 3 个工作日。在公示无异议后于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至校团委。
(四)校团委审核。校团委根据系部上报材料,按照评选标准,综合考评,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和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程序:
(一)“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总支)由各分团委(团总支)自荐,将申请材料提交系(部)党总支审查同意将材料报校团委。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由各系(部)团支部自荐,将申请材料提交系(部)分团委;系(部)分团委评审通过后,将材料汇总,经系(部)党总支审查同意,在本系(部)公示后将材料报校团委。
(三)优秀学生社团由各学生社团自荐申报,社团联合会组织推荐,将材料报送校团委审定。
(四)校团委根据系(部)、社团联合会上报材料,按照评选标准,综合考评,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个人单项奖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各奖励 100 元。
第二十三条   授予“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学生社团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总支)奖励 500 元,“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学生社团各奖励 200 元。
第八章     评选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各项奖项的评选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第二十五条 颁奖后,若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学校奖励评审小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因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取消获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指标,不再补报。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5 9 16 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统计2017年秋季学期学生获奖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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